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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戰前日本憲兵制度觀察我國憲兵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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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re409 發表於 2006-4-14 13:27:16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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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憲兵半年刊-59期

★從戰前日本憲兵制度觀察我國憲兵之發展  周治平
日期時間: 2005/11/4

http://www.mnd.gov.tw/publication/list_subject.aspx?PerID=219 or

http://past_journal.mnd.gov.tw/%E6%86%B2%E5%85%B5%E5%AD%B8%E8%A1%93%E5%AD%A3%E5%88%8A/1-57.htm or

http://past_journal.mnd.gov.tw/%E6%86%B2%E5%85%B5%E5%AD%B8%E8%A1%93%E5%AD%A3%E5%88%8A/BOOK/59/PAGE/00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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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憲兵制度雖淵源留長,源流至今已有數千餘年,然而近代意義之憲兵制度,則是清末直接承襲於日本的憲兵制度。戰前日本憲兵之任務除了查察軍人的犯罪,協助擔任治安警察之外,有時憲兵也協助鎮壓許多的騷動。而隨著日本帝國主義之擴張,海外殖民地版圖與日俱增,憲兵也擔負起殖民地及戰區治安的維護工作。然而由於憲兵對於與軍隊有關連的犯罪,即使對於普通民眾也擁有警察權。憲兵為維護軍機,預防反軍思想滲入軍隊等,以種種的藉口,朝向維護國內的安寧的政治警察發展。而特高憲兵的成立,更使得憲兵隊除了對一般人民的司法警察權外,尚有偵查取締全體國民非違思想言行的權力,使憲兵隊特高組織被與德國納粹的蓋世太保、蘇聯的KGB相提並論,成為侵略主義之代名詞而惡名昭彰。

我國近代憲兵制度既承襲自日本,因此在發展上也遇到類似情狀。憲兵在中國近代史上扮演角色,對於軍紀之維持、社會秩序之維護、犯罪之打擊、元首之安全維護等,均有重要貢獻。然而在轉型期的憲兵,亦面臨到法制化不足、精實案衝擊致兵源不足、勤務過重等難題。
壹、前言
憲兵在國軍體制中,擁有特殊的傳統與使命。憲兵之任務為職司糾察軍紀、警衛最高統帥與軍政長官、執行特種勤務、查察軍人犯罪等(憲兵勤務令第七條、第八條)。同時憲兵尚具有軍司法警察之身分,對軍法案件及普通司法案件,應依軍事審判法、刑事訴訟法與調度司法警察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憲兵勤務令第九條)。因此憲兵除了服一般軍事勤務外,還需要支援軍、司法警察事務及特種勤務,勞苦功高自不待言。

    我國憲兵制度雖淵源留長,甚至可追溯至唐虞,源流至今已有數千餘年。 然而真正具有現代意義的憲兵卻是承襲自外國。法國憲兵制度可謂大陸法系國家憲兵制度的起源,義大利、日本等國均受其影響而採行類似之制度。 雖然法國是憲兵制度的起源地,然而我國憲兵制度則是直接承襲於日本的憲兵制度。從清朝末年開始,清廷便派員東赴日本,考察日本憲兵制度,並與日本訂立契約,聘請日籍顧問川島浪速於光緒三十一年在天津大沽口創辦憲兵學堂,正式採用憲兵名稱,並奏請試辦陸軍警察(亦即憲兵)。次年(光緒三十二年)清廷頒布「陸軍警察試辦章程」,命令各地各軍試辦陸軍警察。 民國成立之後,仍然有相關憲兵組織,惟規模均不大。北伐完成後,內憂外患仍舊交相迭乘,蔣中正先生有感於革命之武力須加以鞏固,革命之內層須加以保障,於是飭命首都衛戌司令谷正倫將軍籌設憲兵司令部,谷正倫將軍被任命為首任憲兵司令,民國二十一年一月十六日在南京正式成立憲兵司令部,隸屬軍政部,統轄全國的憲兵。

    憲兵司令部成立之後,谷正倫將軍從憲兵司令部、首都衛戌司令部和各憲兵團中,挑選了二十多名中下級幹部組成考察團,由參謀長申新禪(日本軍官學校畢業)為團長,東赴日本考察憲兵制度,期間為一個月。回國後考察團草擬了「憲兵令」與「憲兵服務章程」的草稿,經軍政部同意後頒布施行。「憲兵令」與「憲兵服務章程」被稱為憲兵的根本大法,規範了憲兵的具體任務與職權範圍。

    至於在憲兵的訓練方面,在民國二十年四月創辦憲兵軍官講習會,聘任日本憲兵軍官以及國內學者多人為教官,考選憲兵各團營長加以嚴格訓練,用以儲備憲兵幹部。 而在憲兵訓練內容方面,谷正倫將軍主要參照了日本關東軍憲兵教習隊的訓練方案,制定了我國憲兵的訓練內容。主要包含了有軍事、思想、經濟、破壞技術謀略等十餘項。 另外憲兵情報業務方面,民國二十一年成立憲兵特警隊,以效忠國家,做政府耳目為目標,以對付日諜,偵查反動為任務,並參考日本特別高等警察之建制與活動為藍本,其後特警隊亦發展成為十二個特高組,此為現今憲兵調查組之前身。

    從以上憲兵沿革來看,可以看出我國憲兵制度繼受日本憲兵制度的軌跡,因此本文擬回顧日本憲兵制度的歷史,並藉以瞭解日本憲兵制度發展的軌跡及難題,無獨有偶,日本憲兵演進上所產生許多問題,似乎與我國憲兵所面臨之難題相似,因此本文不僅做歷史的考究,並希望藉由戰前日本憲兵的發展軌跡中,尋求可供借鏡之處,並提出筆者建議。
貳、戰前日本憲兵制度的演進
一、憲兵成立的背景
   要討論日本憲兵制度,就必須先從近代日本軍隊的建立開始談起。西元一八六八年明治天皇即位,德川幕府最後一位將軍德川慶喜宣布大政奉還,結束千年來武家政治的局面。然而此時天皇尚未擁有直屬軍隊,大政奉還在某種意義上只是徒有虛名。最早被視為天皇的直屬軍隊者,是明治元年(西元一八六八年)的御親兵,兵力約有四百人,但這些御親兵是由鄉兵與浪人階級所組成,可以說是烏合之眾,不僅訓練不足,而且武器缺乏,兼之以人數太少,所以戰力非常微弱,只不過是天皇的護衛兵。明治四年二月二十二日,政府重新組織御親兵,鹿兒島藩向政府獻出步兵四大隊、砲兵四隊,山口藩步兵三大隊,高知藩步兵二大隊、砲兵二隊、騎兵二小隊,其人數共計六千兩百七十五人。此為薩(摩)長(州)土(佐)三藩的御親兵,此為陸軍的起源,亦為天皇第一支真正的直屬軍隊。

    明治新政府為了能夠徹底掌握軍隊大權,便不能依靠由諸藩的兵力,因此明治六年頒布徵兵令,開始實行徵兵制,開始朝向現代化的軍隊邁進。然而徵兵制實施初期,也產生不少來自政府要員、舊藩武士以及民眾的反彈,因而發生了許多的暴動。

從明治建軍開始,新政府最為擔心者,乃如何嚴正軍紀。由於明治初期的軍隊,紀律極為敗壞,軍隊內出現諸多騷動,也出現官軍精神教育不徹底的缺點,於是為了提高軍隊鬥力,便必須不斷向士兵灌輸盡忠天皇的思想,加強思想的統制和紀律的管束。明治十一年,陸軍卿山縣有朋公布「軍人訓誡」,以忠實、勇敢、服從作為軍人的主要品德,以封建武士道和效忠天皇作為支柱。 除了內在的精神教育外,更希望藉由引進憲兵制度,來取締軍人非違情事。

    另外,在武裝內亂結束後,日本國內再無武力之抗爭行動,取而代之的是民權運動,對於新政府不平的份子很多,因此造成國內秩序混亂不安,即使負責取締的警察自身,也潛藏著令政府必須提高警戒的危險份子,而且警力也有不足,所以有必要設置具有軍隊威力的警察。亦即,便有倡議為國內治安上的必要,應設置作為特殊警察軍隊的憲兵者。因此明治政府創設憲兵制度的直接動機,實際上在於:一、軍事警察;二、因應非常事態的治安警察。
二、憲兵制度的成立
   「憲兵」一詞早在明治六年便已經出現。明治六年三月十二日所制定的「陸軍省職制及條例」中,便出現了「憲兵」的字句。僅摘錄該條例與憲兵有關的部分
    「第一條
     第一局  略
     第二局  步兵、騎兵
     第一課至第四課  略
     第五課  憲兵
     課長  憲兵少校一人、並置尉官及幕僚
         一、憲兵人員的調動、編制、動靜、服從、檢閱之事。
         二、憲兵非職將校人員調動之事。
         三、應駐紮憲兵隊之場所的移轉及屯營之事。
         四、人員慰助金以及賞賜金、特別基金的經管之事。
         五、護衛兵的津貼與賞賜之事。
         六、憲兵附屬醫官及藥品籌措之事。
         七、馬具之事。
     另外陸軍會議以將官以下二十九名將校編成,但成員之中,要有憲兵上校一名、憲兵中校一名。」
     在該「陸軍省職制及條例」,只不過是明示陸軍省構成部門(各局、課)及其業務分擔,因此並未觸及憲兵隊的任務編成等事宜。再者,此時真正具有日後軍事警察觀念的「憲兵」的構想尚未出現,「陸軍省職制及條例」的制定,可以說是明確地顯示日後設置憲兵的意圖。

    明治十四年一月十四日,依太政官達第四號規定,在陸軍部內設置憲兵,此為日本憲兵最初誕生的之始。進而在同年三月十一日以太政官達第十一號制定了「憲兵條例」,並同時在東京設置一憲兵隊。 憲兵條例的內容,從憲兵的職能、權限、隸屬、配置、職員、職分,一直到其編成、補充、服從等,全文共五十四條,對於憲兵制度做了相當詳盡的規定。在該條例第一條規定「憲兵是陸軍諸兵科之一,司掌巡按檢察之事,視察軍人的違法情事,兼掌行政警察、司法警察之事,……維護國內的安寧……。」明示了憲兵之任務為軍人的違法糾察以及國內安寧之維護。此二項憲兵之義務,歷經明治、大正、昭和,一直到戰敗為止,均為憲兵不變之職責。
三、憲兵的組織與任務
明治十四年的憲兵條例第一條規定「憲兵是陸軍諸兵科之一,司掌巡按檢察之事,視察軍人的違法情事,兼掌行政警察、司法警察之事,兼隸屬陸軍、海軍、內務、司法四省所管轄,維護國內的安寧。在戰時或事變之際的服務規則另定之。」;第三條:「憲兵的職掌,關於軍紀檢查事務,隸屬陸海軍兩省;關於行政警察事務者,隸屬內務省;關於司法警察事務者,隸屬司法省。」;第四條:「憲兵執行職務,在接獲警視總監、府知事縣令(東京府知事除外)及各法院之檢察官的指示時,應立即服從其指示執行之。」從前述規定觀之,憲兵雖係設立於陸軍省,為陸軍兵科之一,然其指揮非屬一條鞭式的指揮體系,而係分隸陸海軍省、內務省(主要是警視總監)及司法省,屬於多頭馬車型的指揮鍊。

憲兵條例於明治三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敕令第三三七號)進行大幅修訂,其重要內容規定如下:
第一條    憲兵屬陸軍大臣管轄,主要職掌軍事警察,兼掌行政警察、司法警察。

第二條    憲兵就其職務之執行,關於軍事警察者,受陸軍大臣及海軍大臣指揮;關於行政警察者,受內務大臣指揮;關於司法警察者,受司法大臣指揮,朝鮮的軍事警察事務,受朝鮮軍司令官指揮;臺灣的軍事警察事務,受臺灣軍司令官指揮;關東州及南滿州鐵路附屬地的警察事務,受關東軍司令官指揮;而司法警察事務,則分別受朝鮮總督、臺灣總督及關東長官指揮。

此條例其後履經修正,惟基本內涵並未改變,僅於昭和四年將「憲兵條例」改為「憲兵令」,一直到戰後昭和二十二年五月三日廢止。

憲兵創設之初,其兵力僅只有三百四十九人,而且僅有東京駐有憲兵隊,之後明治十六年編成大隊,並在大阪設置一隊憲兵。到了明治二十二年大阪憲兵隊也提升為一大隊,並在設置憲兵司令部,在每一個鎮台之中各置一個憲兵隊,漸漸地整備全國的憲兵組織。而此時的兵力約二千人,但隨著日清戰爭(甲午戰爭)後師團的增設,憲兵也逐漸增加員額,一躍為五千人兵力。此時期為憲兵大舉擴張的時期,全國各大都市自不待言,甚至在警務繁忙的村落�堙A也配置有憲兵隊,輔助普通警察機關,擔任維護社會安全之責。
除了查察軍人的犯罪,協助擔任治安警察之外,有時憲兵也協助鎮壓許多的騷動。另外明治二十四年俄國皇太子在日本遭刺事件,震驚全日本,由於加害者是警員,因此便派遣憲兵擔任俄國官員的護衛警備工作,並圓滿達成任務。另外在明治二十八年馬關條約簽訂之際,李鴻章在馬關遇刺,立即便將歹徒逮捕者,也是憲兵人員。

    憲兵也係軍隊法律的執行者,因此在軍隊外征時的警察機關非憲兵莫屬。甲午戰爭、日俄戰爭自不待言,即便是在北清事變(義和團事件)、日德戰爭(第一次世界大戰日本進犯山東,對德國宣戰)、出兵西伯利亞等外征,佔領地的保安、佔領地行政等方面,憲兵都是唯一的警察機關,有相當大的貢獻。
  
    日本憲兵制度的另一個特徵,便是殖民地統治的任務。日本對殖民地的統治,傳統上是非常軍事化的高壓統治。在臺灣、朝鮮常設大規模的軍隊,為維護鐵路與其附屬利益,也在中國的東北地方駐屯相當的兵力(關東軍)。然而在這些地域,均有一段時期實施由憲兵專任或主導警察行政的憲兵警察制度,使這些殖民地的民眾處於比日本國內更為嚴苛的軍事社會。

憲兵的組織從原本僅設置於東京,後逐漸擴充到在全國各地分散配置。憲兵也成為在軍隊內壓抑兵士的自發性與反抗心,在軍隊外成為一般警察,監視、鎮壓國民的思想與行動的治安機構。 再者,憲兵職務之一,在於士兵營外犯罪之偵查,一般警察對於士兵在營外的犯罪不能參與偵查,然而憲兵對於與軍隊有關連的犯罪,即使對於兵士以外的一般民眾也擁有警察權。憲兵為維護軍機,預防反軍思想滲入軍隊等,以種種的藉口,朝向維護國內的安寧的政治警察發展。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憲兵隊內另一支秘密特務單位,稱為「特高憲兵」。明治初期成立憲兵隊時,並無特高憲兵之編制。憲兵隊特高確實成立時間不詳,據推測應該是在大正年間組織並開始運作的。俄國革命成功,共產主義開始瀰漫全歐洲,日本共產黨亦於大正十一年成立,遂使共產主義運動開始在勞工、農民、學生及小市民間蔓延。從日本軍隊立場觀之,共產黨所主張的打倒天皇制,不僅會危及皇軍的本質,而且共產黨以蘇聯為祖國的主張蔓延,一但日本與蘇聯開戰,將會造成極大的危險,因此軍部首腦便命各級指揮官及憲兵隊,嚴格取締軍隊內的共產主義活動。由於僅以軍隊指揮官力量不足以監察共產主義活動,憲兵隊便與一般警察保持緊密聯繫,蒐集各種情報,從軍隊外部嚴密監控,協助各級軍隊指揮官取締軍中共產主義蔓延,就變得有必要,此乃憲兵隊內成立特高課或特高股之由來。 然而此種特務機關日後卻隨著日軍的擴張及社會政經局勢的變遷,從原本只是單純防堵軍中共產主義的蔓延,逐漸擴及至一般人民及占領地居民思想及間諜活動的取締。由於特高憲兵的成立,使得憲兵隊除了對一般人民的司法警察權外,尚有偵查取締全體國民非違思想言行的權力,特別是在占領地的思想取締及諜報活動,使得憲兵隊特高組織被與德國納粹的蓋世太保、蘇聯的KGB相提並論,被使用為軍國主義、帝國主義、侵略主義之代名詞,象徵殘虐、冷酷、暴力而惡名昭彰。
四、憲兵的募集及部署
yu481009 發表於 2007-3-2 21:16:19 | 顯示全部樓層
我認為本文可以和另一篇文章:"憲兵制度的先驅者-法國國家憲兵"互相參照  以了解我國憲兵制度設計的原意和現今所遭遇的困境  這兩篇都是好文章!
http://www.rocmp.org/thread-131-1-2.html

[ 本帖最後由 yu481009 於 2007-3-2 21:18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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