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
這件事情會爆發,兩名電死的青年只是個引爆點,然而更大的問題是,法國本身要如何面對它們整體的社會問題,包括移民政策、社會福利政策以及失業問題,更重要的是,法國如何重構他們的公民認同,以接納這些早已存在卻被排除在社會之外的移民。以往法國的做法是試圖讓這些移民融入法國生活,因此不論是教育、醫療和住屋政策等等,都讓外國人享有同等待遇。然而今天法國的做法,是不斷地透過法律以至實際的行動,辨識出誰是外國人。自從2002年總統大選,右派大勝之後,對於移民政策越來越嚴苛,2003年11月26號,法國通過新的控制移民及居留的2003-1119號法案,俗稱Sarkozy法,目的就是要嚴格的控制外國人以及外國移民。這些法案的目的不外乎為了保障法國人的權利,但誰是法國人?沙科奇是匈牙利移民的第二代,德維勒潘出生於摩洛哥,他們是不是外國人? 對於這些已經是第二代甚至是第三代的移民來說,他們受法國的教育,在自我的認同上以法國公民自居。然而他們住在郊區,得不到該有的尊重,走出了他們所居住的社區之外,從辦理各項行政手續到就業就學,面對的就是歧視,整體的資源根本不可能讓他們有好的競爭條件,以致於他們越加的邊緣化,失業、貧窮、犯罪,讓法國右派政府更名正言順的將他們標籤化。右派執政後,整個移民政策皆將他們視為社會治安及經濟衰敗的亂源,一開始就已經將他們判刑了。如同沙科奇所說,警察不是拿來睦鄰的,是用來鎮暴的。因此從2003年起,這些郊區的派出所便逐漸撤離,改以遇到犯罪時,動用國家警察出面解決。想想如果在台灣,某個地區的派出所都撤離,改以鎮暴警察駐守,當地的居民會作何感想呢?因此,這些郊區青年面對公民身分認同的混淆,公民權甚至人權不受尊重時,他們被迫以自己的方式向社會發聲。 這次事件中,左派顯得疲弱無力,右派策略地將這次的事件,全部歸罪給密特朗當年的國宅政策和移民政策,左派啞口無言,也迫使左派在這次事件中只能不斷地打口水仗,譴責席哈克和整個右派內閣的危機處理不足。法國前左派總理喬斯潘表示,暴力的確不被允許,然而是政府造成了這樣的社會緊張關係,一切必須冷靜再冷靜,右派政府必須更廣泛地且更包容地回應這次對於共和國的挑戰,一次性地檢視整個法國的教育、住宅、失業、青年以及家庭政策;法國共產黨則僅是要求右派政府必須重新恢復協商,開啟對話大門。 這些政治語彙,很諷刺地換來了法國境內第一次的宵禁。面對法國的第一次宵禁,法國社會黨現任總書記Francois Hollande只平淡地表示,他期望實施宵禁的目的,是為了區辨出暴力行為,以凸顯社會秩序和法律的有效性。11月7日晚間,德維勒潘宣佈各地方政府可以實施宵禁,8日起便陸續有許多城市宣佈宵禁。這個1955年訂立的法案,首次在法國本土的境內施行。這個法案是當年還是法國殖民地的阿爾及利亞發生獨立運動,法國為平息獨立運動所引發的騷動,讓國家可以用緊急狀態,同意派遣軍隊平亂所制定的法案。連1968年都沒有動用到的法案,竟然在這次以國家危急狀態實施了,這隻意味著,法國在處理這次事件的邏輯,是將這些群眾視為暴力份子,下手無須手軟。 然而值得反思的是,同樣地是不滿國家的體制和現狀,1968年的事件,其規模和手法並不小於這次的事件,它撼動了戴高樂政權,導致戴高樂下台;1995年的大罷工,同樣的導致了當時的法國總理居沛下台。這些大規模癱瘓社會、撼動國家體制的運動,從未採取宵禁或宣佈緊急狀態,然而這次的事件,法國右派政府可以如此名正言順採取強硬手法,其原因不乏這些抗議群眾身分和階級所致。 當然這次的事件牽動了整個2007年的總統大選,基本上,是沙科奇和德維勒潘競爭的觀察哨,提供了他們倆政治的秀場,也使得這兩人的心結浮上抬面。沙科奇不斷地在公開場合放火,以言語挑釁郊區居民;維勒潘則盡責地一面扮演一個善良可親、溫文儒雅的政治人物,一面卻增派8000名警力,並且不排除徵召 1500名後備軍人進駐暴動地區。根據民調,不論是席哈克、德維勒潘還是沙科奇他們的民調都升高,尤其沙科奇在這次事件的強硬立場,讓他在07年的大選上取得了先機和優勢。不論他是否為此事件下台,他都被法國人視為正義的化身,正如同當年小布希要連任,他必須塑造一個邪惡的形像一樣,這些郊區青年,就是沙科奇政治上的棋子,唯有不斷地煽動他們的情緒,讓他們不斷製造紛爭,沙科奇才有更高地正當性,不斷地採取嚴厲的措施對付這些外國人,合法化他對這些人的歧視。10月29日,還是伊斯蘭的齋戒月,鎮暴警察對郊區一座清真寺發射催淚瓦斯,讓在裡面禱告膜拜的穆斯林瘋狂奪門而出,雖然日前德維勒潘已經道歉,然而正如一位穆斯林居民所說,當年希特勒屠殺猶太人時,也不至於跑到宗教信仰場所施放毒氣。然而這些郊區居民,卻必須受到這樣的待遇。也難怪德維勒潘接見郊區青年時,他們只簡單的說了一句,沙科奇欠我們一份尊重和一個道歉。 總結來說,如果將這次的問題單純地視為暴動,而沒辦法看到法國這近十年來對於移民和種族問題的不斷激化和對立化,那顯然太輕估這次事件對法國所帶來的影響。期望法國郊區青年引燃的火,徹夜漫天佈滿整個巴黎郊區的同時,可以照亮被掩蓋的黑暗角落,燃燒出法國社會對這些議題更多的重視和關心。
原帖由 damon 於 2006-4-3 12:26 發表 格拉瓦的人像又被抬了出來, 這張照片幾乎已經成了社會主義信徒的圖騰, 不過在台灣認識他的人可能不多吧! 除了幾年前一部描述他的電影放映時被討論過一陣子外; 惡法也是法---不知infantry學長就法學的立場對這句話的看法? 照理說所謂西方式的民主實不應該出現這種場面, 但卻又允許人民具有集會遊行的權利, 可憐的是那些鎮暴警察又得在街頭跟群眾進行游擊戰。
原帖由 鐵山裝騎 於 2006-4-3 23:23 發表 回覆damon兄及Infantry兄 切.格拉瓦是死於玻利維亞境內 死後除雙手外 連同首級一並被...
原帖由 damon 於 2006-4-3 17:12 發表 但西方社會仍允許人民有集會遊行的自由, 目的或許是要讓人民有立即抒發不滿情緒的管道, 而如果只是少數人的意見亦或未經民主投票程序驗證是否是真正的民意時, 那無法達到訴求目的的人是否該以更激烈的手段來達成目的, 而非以所謂民主方式來取得最後的仲裁? 換言之革命也是有可能的選項嗎? 這是一直困惑小弟的地方。 .
..................................................................... ................. 以下我很簡單地介紹「抵抗權」。 一 源自於自然法的古典「抵抗權」,指的是人民有對抗不義政權的權利,也就是有推翻暴政的權利,在此稱為「反抗權」或「起義權」或許更為適當。這種古典「抵抗權」和「革命」極為類似。其相同點在於大部分是要訴諸暴力,而且假如成功了,就建立了一個新的政權,因此有憲法上的意義。假如失敗了,那就有刑罰伺候,因此有刑法上的意義;其相異點則是「意圖」不同,「革命」是意圖推翻破壞現有合法秩序,古典「抵抗權」是意圖維護或再造現有合法秩序。舉例說明如下: 某一民主國家遭逢政變,使該國變成獨裁極權國家,此乃「革命」,因為建立了一個新政權,原有合法秩序已遭破壞,重新創造出一個新的憲法秩序(別忘了,獨裁國家也有憲法)。該國某一群人(有可能幾萬人或幾十萬人或更多或更少)為再造政變前的合法秩序,推翻了獨裁政權(暴政),此乃行使「抵抗權」。 當然不可否認,僅以上述標準界分「抵抗」和「革命」還不夠,還需要其他的標準。在此只要強調「抵抗權」就如同其他基本權利一樣,是人民拿來對抗國家用的,對像是怠忽義務的統治者。所以其危險的面向在於,極有可能因此導致內戰。 二 德國基本法是否為「抵抗權」的典範,我不知道,但既然該社論點名德國基本法,那就不得不提。 基本法第20條第4項規定: 對於所有從事排除前述秩序者,全體德國人於無其他補救可能時,有權加以抵抗。 所謂前述秩序指的是由該條第1到第3項所整體建構的秩序,其內容包含了共和原則、聯邦制原則、議會民主原則、法治國原則、社會國原則。 德國基本法將「抵抗權」法制化的風風雨雨在此不談,重要的是此一法制化把「抵抗權」的各式各樣解析畫了一條清楚的界線:在德國,「抵抗權」是針對所有從事排除憲法秩序者,而非如未法制化的古典「抵抗權」只是針對不義統治。所以德國的「抵抗權」的特色就是,利於合憲國家秩序的「正當防衛權」,也因此帶有親國家的情緒,反之,古典「抵抗權」則明顯帶有反國家的情緒。 但這個條文實在太簡短了,而實際又未發生行使「抵抗權」的案例,許多構成要件的概念內涵只得靠學者補充。在此僅就兩個構成要件加以略述。「所有德國人」是否包括政府官員,特別是各公家機關主管(因為他們可以指揮手下的公務人員),通說認為:不包括。因為公家機關要做的是採取緊急措施來維護憲法秩序,公家機關主管基於其職務地位可以支配許多資源,採取許多手段來對抗違反憲政秩序的國家暴力。但也不表示這些人不能行使「抵抗權」,只不過一來要以私人身分行使,二來還得當國家組織已經崩潰,也就是說國已不國了。 現在來談「於無其他補救可能時」這個備位條款。因為「抵抗權」實在是一個具有備位性的特殊緊急權利,說白了就是:「抵抗權」是備而不用的,一旦要用了,也表示這是最後一招了。所以備位條款就意謂著:當所有國家機關都沒有能力或再也不願意去維護具有民主正當性的制度時,個別國民可基於基本法第20條第4項所賦予的抵抗權,取代國家機關並捍衛這個具有民主正當性的制度。 所以在這個備位條款意義下的「補救」只能由國家機關,而不是其他非國家的力量來執行。換言之,只要國家機關還有能力防禦憲法秩序所受之危險,把危及此一秩序的對手解決掉,就是國家機關的任務。當然,所有國家機關都有此一「補救」任務,但法院,尤其是憲法法院,更應承擔此一責任,因為憲法法院是憲法的守護者。因此,只要聯邦憲法法院還能攔阻一個從事違憲行為的機關,或還能經由對提起憲法訴願做出的裁判來保護遭受威脅的基本權體系,國民就不得行使「抵抗權」。 ................................................................................ .................................................. 最後請各位朋友請想一想下面這段話吧: 國家要真誠地贏得憲政民主國家的名聲,在這個國家內,國民也無須去想抵抗權,更別提必須抓住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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