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後備憲兵論壇 | ROCMP Forum

12
返回清單 發表主題

[原創] 397軍旅生涯回憶-(上)

[複製連結]
abb431128 發表於 2016-6-6 17:35:08 | 顯示全部樓層
我下部隊時在三峽連,連上最老的好像是142梯,一位住台南的弟兄,已婚有一子。# X6 X  d( c( R& W3 U, t3 v
我對已婚的弟兄,一向保持尊重。! S* B6 Y1 K: i# n$ q+ U$ K
6 Z% {+ x1 i% Y0 Y& U- p
以前金門是戰地政務,司令官可以槍斃人的。
$ p- x3 @; e, J! ?/ b5 h" {+ c+ V% P老士官說:一位曾任201少將指揮官,在金門憲兵營長時,當時憲兵營有專用無線電。
4 O. Q: v5 G' v8 }% b晚上時,司令官母親在對岸廣播,咱門口憲兵知道司令官在室內哭泣,營部無線電通報憲兵司令部,老蔣關心戰地司令官後,不得了,要槍斃憲兵營長,憲令部趕緊將他調回。* \6 Z; Q* K- g9 z
8 X: \- _* P  y. ?! g1 e9 Z
還有對人口管制,流傳著,娶金門姑娘,要留10年。
* i% y1 ?9 e. I! |: c2 A. S" m1 S7 C, y% N5 A3 i% I
[ 本帖最後由 abb431128 於 2016-6-6 19:20 編輯 ]

評分

參與人數 1人氣指數 +1 收起 理由
jiungo.5197 + 1

檢視全部評分

邱明宗 發表於 2016-6-6 19:42:56 | 顯示全部樓層
我們服役年代,金門仍然是有仙人跳的傳聞,但在金門山外一年多的時間,未曾有處理該類似案件。
4 o7 R7 Z4 a' ^+ U. @! C致於娶金門女子,要留金門十年,也沒有這種事情發生,因為金門百姓賺了軍人的錢後,多在台置產,而且把子女的戶籍遷徙至台灣,子女在回金大賺軍人的錢,就算是有這種事情發生,也不符合留金的要件。
SmokeyLT 發表於 2016-6-7 07:50:56 | 顯示全部樓層
小弟退伍後,民國八十七年夏天我們連上也有一位義務役兩年期的士官,據說是女孩子肚子大了,不得不結婚了,在當時部隊的管理就開明許多,輔導長也盡量處理給他方便,結婚後我不知道他有沒有享有隔夜假的權利。
+ R/ o1 ^' I% f( ^" w6 ^1 e6 F& |4 q
+ I0 l; p# A! x在那之前,連上士兵也有幾位已經結婚的,我們給予放假到隔日早上(例如說,1800~1800的三天例休,我們讓他第四天的早上0800再回來;08-21的點放,我們也允許他回家08-08第二天早上再收假),但是不准修散步外宿假,因為單位本身就人力不足,一個人也是很珍貴。
% N1 O. |+ l3 E
7 o, Y! _' a- Z; S" M7 ?1 |有一天有個問題人物,553梯次的于某去找輔導長,說他如果不能休外宿假他要去申訴。輔導長緊張地來找我,說要怎麼辦,按規定是否要給他外宿。我說按規定(當時的規定,是哪一條我也忘了),
) n  G; \; K7 u, I0 h' X" p0 A
8 q4 r% a( _5 v9 M, |1 ^8 \「如果義務役官兵已婚者,於任務人力許可下,「得」給予外宿休假,執行方法為每週X日,X時到次日X時實施......」
' u; G" J# q" v9 o. b" J7 E/ ?4 ?
那我們任務人力不許可,當然也就不必給他外宿假,要去申訴請便。我把這件事情告訴幾個比較信賴的士官,叫他們管管這位仁兄。果然,過幾天他就不提這件事情了。哈哈。

評分

參與人數 1人氣指數 +1 收起 理由
jiungo.5197 + 1

檢視全部評分

jiungo.5197 發表於 2016-6-7 09:52:33 |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 7哨 henglung 的帖子

你可能誤會我的發言  我沒講您的發言有任何錯誤呀∼互相漏氣求進步∼∼所以請您不要想太多    部隊不准結婚可能是會怕 結婚後無心於防務吧 不過也是怕被騙婚吧 已一個20出頭歲的人 又缺乏社會經驗 被騙是司空見慣的事 啊∼我不是講你 您不要亂想喔∼
survivor 發表於 2016-6-7 12:37:17 |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 7哨 henglung 的帖子

報告小爸爸學長9 \7 [2 I# j6 a) v+ ?
剛剛隨意查一下,網路上就找得到這些早期的規定囉
, g3 ?$ L8 a- ?! a4 p! [8 F0 C. e資料來源: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5088" [6 ~" H$ N0 |5 g% B
為因應時代潮流,在未來軍人結婚,無須在經過上級長官的同意了。過去的「軍人婚姻條例」已於十一月二十二日下午三讀通過,確定廢止。未來軍人結婚,皆回歸「民法規範」,不必由單位主管核准。$ [& I0 Z, X! ]! g9 o7 O
 因軍人婚姻條例產生於民國四十四年,原是為保障動員戡亂時期參與作戰軍人的權益,使其能全力作戰並兼顧國家安全的法律,身為軍人有「被限制」的自由,以及「長官即是父母」的強烈觀念,所以在當時軍人結婚,要是長官不核准,這場愛情也算告終結,但以現代眼光來看,似乎不像是保護軍人的人權。行政院指出,婚姻關係為私人領域事項,公權力不宜介入,如果限制軍人結婚對象,並不是在保障軍人基本人權,也和國家安全沒有必須關係,因此,軍人婚姻關係,應該要回歸民法規範。
+ U% d0 Z5 s6 L0 g3 J; L 舊法「軍人婚姻條例」規定事宜中,單位主管的允許層級也有分別;將官由國防部長、參謀總長或各總司令核淮;校官、尉官、士官、士兵由少將以上編階主管核淮;而軍官、士官及士兵不隸屬於國防部之機關服務者,由各機關主管核淮。; V8 c  x$ r6 E; E' |6 w

4 g+ `# g$ {* v  G. g※軍人婚姻條例(舊法 已廢除 民國88年04月21日修正)$ M% }. X, ~6 M
第01條:軍人之婚姻,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之規定。8 C: d% O/ O  ?2 C( k
第02條:本條例所稱軍人,指陸海空軍現役軍官、士官、士兵及各軍事院校之學員、生。
1 Z' }9 W, R8 e' C+ L5 J  o第03條:軍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結婚:& C+ f( s# Z; H5 H
     一、接戰地域直接參加作戰,或擔任緊急防務者。; D' a: {  A4 \* u4 }. U0 B
     二、各軍事院、校學生在受軍官、士官教育尚末畢業者。
) v1 `5 {, g6 ]; m2 m( s2 \前項人員具有特殊情形,經國防部特准者,得不限制;其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 i: I6 B5 Y$ U) C: R$ v6 P第04條:軍人遇對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結婚:: N; w5 {- ~/ d& _9 o4 p% }
     一、因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者。
- {* p$ x- l) v+ s" B- |" ~     二、外籍人士有事實足認有危害國家安全者。
2 v2 m3 x: e& K! W# g$ O5 `第05條:軍人之結婚,最遲應於一個月前繕具結婚報告表,報請核淮後行之。於報
4 f; n: ?; h( S) R     請後屆滿三十天,上級主官未做成不准結婚之決定並予通知理由者,視同核准。
! [+ z3 Q' Q& E- v- v第06條:軍人結婚之核准權責規定如左:
) T3 K8 @& o# U7 _5 S     一、將官依其隸屬由國防部部長、參謀總長或各總司令核准。- f, N( q2 t! _3 _. }
     二、校官、尉官、士官及士兵由少將以上編階主管核准。" i% ~7 w: z2 a& ]- d
     軍官、士官及士兵在不隸屬於國防部之機關服務者,其結婚由各該機關主管核准。) J* u0 r! P6 \8 Y, Q( u+ |
第07條(刪除)
. @0 L! ?9 s  h. A& p6 Q第08條:軍人舉行結婚時,如無尊親屬在場,得由所屬長官為主婚人。
1 M. I$ k3 {8 c6 m* X5 `/ B1 \) x7 \$ Q第09條:(刪除)2 h4 z7 n/ v' _. B( S
第10條:接戰地域直接參加作戰或擔任緊急防務之軍人或其配偶,不得向法院請求離婚。9 V( }/ j3 |1 R0 V
第11條:軍人及其配偶兩願離婚者,適用民法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至第一千零五十一條之規定。
; L, Q. {9 N% ]1 w" c, c3 D( m! K& B第12條:軍人違反第三條、第四條之規定而結婚者,其結婚無效。: A5 L; H' M) @* x( p$ `+ T: ?. |+ y
      軍人違反第五條之規定而結婚者,除經查明有前項之情形外,應予行
. z! @5 D7 e# r0 _, g6 t2 p0 E7 W     政處分後,准許補辦申請手續。
. \" B: m0 ?0 y* V) D     軍人或其配偶違反第十條之規定而與人結婚者,其結婚無效。
1 X. T) u2 k9 u1 f" n: I; t- j第13條:敵前或執行作戰命令或服務最艱苦地區之軍人或其配偶,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或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相婚或相姦者亦同。
) U6 v0 u6 K2 X1 Z6 [      對敵前或執行作戰命令或服務最艱苦地區軍人之妻,犯刑法第二百二
* B: L' V2 J* ^4 W; n3 L     十一條、第二百三十一條或第二百九十八條之罪者,除軍人犯強制性交
0 F6 ~+ n3 N! U7 x     罪依陸海空軍刑法之規定處罰外,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9 B* n  N4 J8 _1 o
      對敵前或執行作戰命令或服務最艱苦地區軍人之配偶,犯刑法第二百
4 [% \% J2 D4 j     四十條第二項或第三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7 z) O+ ]4 n/ ^# \3 C! q第14條:犯前條所列各罪須告訴乃論者,軍人或其配偶因故不能親自告訴時,該管檢察官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指定代行告訴人。但不得與本人明示之意思相反。
. i. \1 y" l! c( Z5 L. r  n7 q第15條: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d. q# L# R% k' |' b8 K: y7 ?, x
3 u- P) l. z( G( s還有人想用這條來離婚哩!. P7 z# v) `3 W. M0 N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30618/225279.htm

評分

參與人數 1人氣指數 +1 收起 理由
asun + 1

檢視全部評分

hy6877 發表於 2016-8-13 23:35:47 | 顯示全部樓層
學長,學弟我本來是跟你同梯入伍(78年新年前五天入伍),我就是因為要結婚所以辦了緩徵,晚了半年變成了403梯,當時214營營長是吳應平嗎?
你需要登入後才可以回覆 登入 | 加入後憲

本版積分規則

禁閉室|手機版|Archiver|後憲論壇

GMT+8, 2026-9-27 17:42 , Processed in 0.026521 second(s), 6 queries , Gzip On, APCu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ROCMP.org since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