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大致分為海洋法系跟大陸法系兩種
我國是延用大陸法系,有固定的法典(就是刑法),是由法官來裁決
英美則是海洋法系,沒有固定的法典,所以常要援引之前的判例,且是由陪審團來決定有罪與否
而且在大英國協的成員國法庭中,還會看到法官戴假髮喔:lol
[ 本帖最後由 hptsai 於 2008-10-22 01:14 編輯 ] 學弟只能說這幾個判決確實有爭議
但是這就是美國
一個(就事論事)的國家
當某一個人因為不同理由被告 被捕
法官可是依照事情發生時的來加以定奪
或許有前因後果 但是在(就事論事)的前提底下
您可能從被告變成原告 原告變成被告 原帖由 hptsai 於 2008-10-22 01:00 發表 http://www.rocmp.org/images/common/back.gif
小弟野人獻曝一下:loveliness:
法律大致分為海洋法系跟大陸法系兩種
我國是延用大陸法系,有固定的法典(就是刑法),是由法官來裁決
英美則是海洋法系,沒有固定的法典,所以常要援引之前的判例,且是由陪審團來決 ...
啊哈!就是這個沒錯
可見小弟上法律課的時候有專心..........哈哈哈哈 自己不懂..打個電話問...得到很多資料供大家分享
大陸法系:(又稱歐陸法系)
1法律多由立法機關制定而成,稱為制定法或成文法。
2審判進行採行法官職權進行主義,也就是法官除了有審判權,還可依職權調查證據。
3沒有陪審制度。
4台灣,德國,日本,大陸,法國等國家皆為大陸法系
5憲法多屬剛性憲法,要更動比較不易。
英美法系:(又稱海洋法系)
1法律多由過去判決或判例以及裁判習慣而生,並未有固定法典條列,因此稱之為普通法或不成文法。
2法官主要任務係維護法庭程序正確進行,並像陪審團解釋程序之進行,檢察官之地位與律師地位在審判中比較平等。
3為陪審制
4美國,英國,加拿大,澳洲,紐西蘭等國屬之
5憲法屬柔性憲法,較易更動。
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之比較
1、法律之形式言:
大陸法系國家,由政府編纂一完整的法典, 有總則篇等適用一般性的統一規定。而英美法系的國家,英國始終沒有由政府編纂法典。即美國有單獨的成文立法,但無編纂成一部法典,亦無總則篇一類可以適用一般性的統一規定。
2、審判機關而言:
大陸法系國家,對行政案件的訴訟,不歸普通法院管轄,而另設立行政法院受理,與普通法院並行,另成系統,而為雙軌制,英美法系,則原則上無行政法院之設,一切訴,包括民刑事、行政訴訟,都歸普通法院管轄受理。
3、訴訟程序之紛歧而言:
大陸法系重視訴訟程序,英美系因重視習慣,固執判例,從而在訴訟程序方面,無整齊劃一的規定,毋寧謂為偏重實體而忽視程序。
4、訴訟程序的輔助方法而言:
大陸法系採取定型的裁判機關,甚少採陪審及巡審制度。英美法系採用「陪審制度」及「巡審裁判制度」。
5、法庭組織言:
大陸制的法庭,原則上是「合議制」,法官人數較多。英美制則採「獨任制」,法官人數少,待遇較優,資格較嚴,社會地位亦較高。
6、司法官與律師資格方面:
大陸法系司法官資格的取得,�皒�律師為嚴,司法官的職掌與律師的業務,判然劃分,不容混淆,亦彼此不同。
7、判例效力而言:
大陸法系是以成文法為中心,國家有一部完整的成文法典,法條有明文規定者,法官判案時要先適用法條,無法條可適用時,才可引用習慣。是以在大陸法系,習慣、判例是不能與成文法有同時效力的。習慣、判例,僅是補充成文法之不足,而無拘束的力量。至英美法系國家,則係以不成文法的「普通法」為主。亦即以「判例法」為中心,制定法律為例外。制定成文法僅係以判例法所定原則的修正或例外。
8、民商法關係而言:
大陸法系,對於特種之人,訂立特法律,以規定其特權之權利義務。故其私法上可分為民法與商法,民法為私法之普通法,適用於全國之人;商法為私法之特別法,僅適用於商人。商法之於民法,有補充或變更民法之效力,但並非將民法劃分為二,分為民法、商法,而各有其適用範圍。商法以外,仍適用民法。
而英美法則本人類平等主義,對全國之人,均受同一法律拘束。故在私法而言,無所謂商法。有之,亦不過為學說上關於商務法律,如:買賣、代理、合夥、轉運、票據、保險等法之統稱而已。
9、代替法律之命令言:
大陸法系國家,有所謂緊急命令規定。緊急命令是代替法律的命令,它可以停止法律的效力。緊急命令即代替法律的命令,是在某種情況下,可以由行政機關制定。它在某種情況下,根據國家基本法的授權,由行政機關頒布,以停止某部法律的行使。而在英美法系的國家,是無所謂緊急命令可以代替法律的命令的。國家一切法律,一定由立法機關通過制定,立法權是由立法機關完全掌握。
參考資料及來源>>>http://www.cc.nctu.edu.tw/~u9131005/TEST.doc 看完後想到一個例子
大意是在美國有位名律師買了昂貴的雪茄煙並投保了高額的火險
接著把雪茄煙抽掉後向保險公司申請火災出險
保險公司當然不同意理賠而告上法院
上了法庭法官依據保單內容認為雪茄煙不會自己燒起來
一定需要有人去點燃它當然構成火災的要件所以判決保險公司敗訴
保險公司養了那麼多法務也不是省油的燈
理賠後馬上控告名律師對自己的資產縱火:loveliness:
其實不管大陸法系或海洋法系都會受法官自由心證的影響
舉個例子來說
某甲持刀砍了某乙十多刀而被依殺人未遂起訴
此時持不同的理由就會產生輕重判的差異
輕判:某甲並無殺人之犯意,否則砍了十多刀某乙焉有不死的道理,故推斷某甲僅僅是為了警告某乙而已
重判:某甲若只是為了警告某乙而非有無殺人之犯意,那只要砍某乙一刀就可以達到目的,為什麼會連砍十多刀,故推斷某甲有將某乙致死的意圖
上法院只能看運氣吧 现在美国等国家也不断的加强法律的书面话啊
所以两者能够共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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