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pk999 發表於 2007-3-19 11:47:35

原帖由 老潘 於 2007-3-19 10:51 發表
警察的這個-->喝令不要動-->開始全身東摸西摳的「搜身」是不能亂做的,因為這個「搜身」動作可能沒有「法律效果」,在民主國家被認定是「侵入」的動作。
民國90年刑事訴訟法有修過,規定的更嚴!除了已經被認 ...

報告老潘副司令:

所以小弟才會有.....(第1條的)....條件下....才能喝令......
至於搜索票未提起..因為開版的jhihhao兄.主題為搜身.所以小弟以人身搜索.
為條件.而設定舉例....所以未將得以搜索住處.財產.人身.的搜索票列舉在內.
感謝老潘副司令補充..

另...文中..老潘副司令所提....
憲校正期生'有提到了:「 如果警察很有把握,早就請法院開搜索票了...」,這種沒有搜索票的「無令狀搜索」,只是在碰運氣而已,運氣好搜到東西,績效一件,運氣壞沒搜到,倒楣被告!日後多了一件行程-->跑法院..
依小弟幻想...
除非被搜索者和執行者.有深仇大恨.故意栽你....
否則.無風不起浪.怎麼會無緣無故去搜身或搜索.

再者...警察或執法者..應該也有自保的招數.既然要搜.就要搜到.
會去搜索.沒九成把握.應該也不會勞師動眾.大費周章...寫證人筆錄.調口卡.提證.物證.拍照.現場勘查圖...申請搜索票....等等
就算搜不到.................嘿嘿......時間末了.地上或床頭.搞不好就會(掉)出相關證物......

曾經..(幻想)過一句台詞........

東西不是你的嗎??每個被抓的人都這樣講..尤其是你這種前科累累的人.
跟我講沒有用.反正一堆人都看見東西在你家或身上找到的.
到時上法院你在去跟檢察官或法官講....
看檢察官.法官.相信誰?????????????

你在不招也沒關西.到時過1.2星期我再去(內��)給你面會.借提..
到時候我會跟裡面其他人說...你們都他點的.看你還搖擺的起來嗎?

............................................警                   告...........................................
以上純為個人幻想之作..不可用為實務運作...否則會有違法之虞...
以上純為個人幻想之作..僅供大家虎濫參考......

老潘 發表於 2007-3-19 12:16:32

To: hpk999 兄'
警察違法被告跑法院的很多,只是報紙沒登而已,所以警察執勤絕對有自保之道,我們就不煩惱啦∼:titter:

這10年來刑事程序法修法幅度很大,警察可以直接「手動」的機會已經很少。所以憲校正期生提的標準程序,應該就是目前警察執行搜身的程序,也就是”八成”已經懷疑對方身上已經有他要的標的物,然後要他「自己拿出來!」如此可避免萬一發生那”兩成”東西竟然不在對方身上,遭對方反咬一口,自己反而變成涉嫌人。應該這麼說吧,其實警察會搜身大部分都已經跟監很久了,大部分都能人贓俱獲!

還有您提的後面那段監獄的例子是嚇不到壞蛋的,監獄對受刑人有保護作用,監獄與外面的警察等於是絕緣體。假設之前警察會對被告用刑,但在入監(所)之後警察就再也不敢這麼做了,因為外面警察進來借提偵訊,獄方會先對受刑人核對身體狀況,返監後初步身體檢查,倘若有傷,拒絕收監,並立即報告地檢署,這個曾發生過,警察被依法起訴!
還有警察進來監所,只能在中央台等借提人員,不得到其他區域活動,警察和管理員也不會搭腔,所以警察不可能知道受刑人住哪裡與跟誰同住一個舍房。

hpk999 發表於 2007-3-19 12:55:23

報告老潘副司令:
感謝老潘副司令..解說..

小弟曾經(幻想).借提2次...一次是(幻想)借提情節重大xx...一次是(幻想)9公斤的雙獅踩地球.
除了多了一道繳槍枝的手續之外.另僅可帶手銬入內交接.
當然驗身釐定責任是必須的...
再放滿監視器螢幕的控制台.等待的時間滿久的(大概裡面滿大的.又要通過層層關卡)
除非我們有開口問.否則監所管理員.確實不會自己開口聊...
但是....有問必答...也是聊天的意義所在...................

感謝老潘副司令解說.....謝謝.
...................................................
以上純為幻想..............提供大家......娛樂........
............................................................................

軍犬康岳 發表於 2007-3-21 01:19:49

我覺得台灣真的是很重視人權,但是卻也讓人分不清加害者與被害者的關係了•
而搜身,這讓我想起當初軍犬受訓中的其中一科目,就是搜身,當時我們班有2名憲兵弟兄,他們還交我們怎麼接近嫌犯,要怎麼搜身,這在當時真的很感謝他們•不過說真的,一人警戒,一人進行搜身動作,如果換成是軍(警)犬警戒、另一人搜身,那對嫌犯的嚇阻性質應該更恐怖,因為當初受訓時是只要嫌犯一旦未經口令而自行動作,那軍犬則是不待命令,直接攻擊•

LeoSheen 發表於 2007-3-21 01:25:43

原帖由 軍犬康岳 於 2007-3-21 01:19 發表
我覺得台灣真的是很重視人權,但是卻也讓人分不清加害者與被害者的關係了•
而搜身,這讓我想起當初軍犬受訓中的其中一科目,就是搜身,當時我們班有2名憲兵弟兄,他們還交我們怎麼接近嫌犯,要怎麼搜身,這在 ...


<軍(警)犬警戒、另一人搜身,那對嫌犯的嚇阻性質應該更恐怖.....>
這點子很好
尤其台南縣警察局最需要了.:funk:

jhihhao 發表於 2007-4-5 20:22:50

嗯!那的確是我的個人見解啦~
現在的台灣不能也不容許警察違法搜身的行為
要不然肯定被水果日報踢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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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視完整版本: 執行搜身淺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