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niel 發表於 2006-3-8 12:26:13

原帖由 ken4184 於 2006-2-3 10:34 發表
我也可以確定的空特特勤隊的訓練基地在民國70年代中期為止一直在屏東涼山
所以空特的特勤隊又稱'涼山特勤隊'
................

沒錯,
那時空降特我們確實稱他為涼山特,
地點在屏東.
而海陸特在高雄柴山("柴山"是舊稱呼,新稱呼是"壽山",兩者為同一座山)

只要你爬過柴山,就知其地位重要,
鳥瞰高雄.箝治左營軍港.
所以過去,那山�媕Y也同時駐守一支特遣隊.

emic8 發表於 2006-7-12 12:51:54

以我個人的觀點
我國的特種單位很多
本文上述是一些明朗化的單位
但還是有鮮為人知的單位
以前我的勤務服右臂章是虎和骷髏
但是我不能說是什麼
只能點點清描淡說為止了
我覺得有些現役的單位
位置還是不要描述的太清楚為好哦

二等士官長 發表於 2006-7-12 12:59:54

回覆 #20 q4480012 的帖子

小弟曾經是未代機場帶班呢!
離開機場的時候還負責清點所有屬於特勤隊的裝備,
帶回莒園!!!

宮本真藏 發表於 2006-10-14 13:14:24

原帖由 hptsai 於 2006-2-3 03:22 發表

駐地有變動嗎?
不然我看到的資料都是陸軍特勤在中部,陸戰特勤在南部:shy:


涼山特勤隊成立以來都一直在屏東龍泉旁邊的一座山谷之中喔~~~~

寧安 發表於 2006-10-14 13:18:38

各位學長先進; 在聊天討論之餘, 請注意全民國防全民保防, 閒聊曾經過往服役經驗與已裁撤的回憶是無傷大雅, 但請注意; 請勿有意或無意透露國軍任何現役部隊番號駐地編制特性等一切現役軍機, 謹在此呼籲與提醒相關律法如下...

【管理團隊規勸警告】
請勿問及或提及現役部隊駐地番號,或者意圖洩漏現役軍機者, 將可能觸及陸海空軍刑法(洩密罪)或軍事機密與國防秘密種類範圍等級劃分準則, 茲謹摘錄國家法律相關網站查詢如以下四個藍字連結, 敬請參考!

洩露現役軍機幾乎等於是通敵行為, 法網恢恢, 請勿以身試法, 敬請落實全民國防, 全民保防, 依據國家律法禁止於任何公開場合問及或提及現役軍機, 敬請合作, 謝謝!!



1) (按我一下詳閱全文) 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

2) (按我一下詳閱全文) 軍事機密與國防秘密種類範圍等級劃分準則

3) (按我一下詳閱全文) 國防法規

4) (按我一下詳閱全文) 陸海空軍刑法



【摘錄陸海空軍刑法】
(以上略)

第20條
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軍事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電磁紀錄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戰時犯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洩漏或交付前項之軍事機密於敵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因過失犯第一項前段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戰時犯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1條
洩漏或交付職務上所持有或知悉之前條第一項軍事機密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22條
刺探或收集第二十條第一項之軍事機密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戰時犯之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為敵人刺探或收集第二十條第一項之軍事機密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戰時犯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23條
意圖刺探或收集第二十條第一項之軍事機密,未受允准而侵入軍事要塞、堡壘、港口、航空站、軍營、軍用艦船、航空器、械彈廠庫或其他軍事處所、建築物,或留滯其內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戰時犯之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下略)

[ 本帖最後由 寧安 於 2006-10-14 13:22 編輯 ]

jershiou 發表於 2006-10-14 13:20:40

原帖由 寧安 於 2006-10-14 13:18 發表
各位學長先進; 在聊天討論之餘, 請注意全民國防全民保防, 請勿有意或無意透露國軍任何現役部隊番號駐地編制特性等一切現役軍機, 謹在此呼籲與提醒相關律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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